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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五节复习资料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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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是考试的较重要的章节,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特别要注意破产程序内容的复习。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准备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试复习资料,并祝考试顺利!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例题】某破产企业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组进行了权利调整,削减对债权人组的债权至30%清偿率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会获得债权额30%的清偿,分10年清偿。每年偿还3%,重整计划执行1年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获得了3%的部分清偿,债务人不再执行重整计划,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经管理人申请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

  B、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3%的清偿仍然有效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

  D、债权人未获清偿的97%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重整计划执行终止,重整计划协议的协力。

  5、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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