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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三章学习辅导(8)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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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业务期间

  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应当在鉴证业务期间独立于鉴证客户。

  业务期间自鉴证小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日起,至出具鉴证报告之日止,除非预期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如果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鉴证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专业关系和出具最终鉴证报告二者之中时间孰晚为准。

  07.12.10  08.1.9  07.8.1  08.3.1

  签约 执行业务 出报告 解除关系

  区分:一次业务和连续业务

  在审计业务中,业务期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报告的财务报表的期间。如果一个单位在会计师事务所即将对其出具报告的财务报表所覆盖的期间之内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07.12.10  08.8.1  08.3.1  08.1.9

  财务报表期间07.1.1――12.31

  1.在财务报表覆盖期间之内或之后,但在接受业务之前存在的与审计客户的经济或经营关系;

  2.以前向审计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类似地,如果鉴证业务是非审计业务(验资、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应当考虑经济或经营关系、或以前向其提供的各类服务是否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如果在财务报表覆盖的期间之内或之后、与审计有关的专业服务开始之前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而且这些服务在审计业务期间将会被禁止(代理记帐),就应当考虑这些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如果这些威胁并非明显不重要(可能是重要的),就有必要考虑和运用防范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样的措施包括(对策):

  1.与客户的审计委员会等治理层讨论与提供非鉴证业务有关的独立性问题;

  2.获得审计客户对非鉴证服务的结果承担责任的承诺;

  3.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参与审计业务;

  4.聘请另一会计师事务所复核非鉴证服务的结果,或请另一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范围内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使其能够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向非上市公司提供非鉴证服务,在该客户成为上市公司时不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非上市的审计客户,以前提供的非鉴证服务是允许的;

  2.如果这种服务对于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是不允许的,则在该客户成为上市公司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将会终止服务;

  3.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实施了适当的防范措施,以消除以前服务所产生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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