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二
(2)特定物与种类物
这是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迹等;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等。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
考试时经常考到两点:
1、所有权转移时,怎样处理?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2、怎样判断主物与从物?如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汽车与备用轮胎之间是主物与从物关系。
【题例】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甲的锁和乙的门
B、甲的杯子和杯盖
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答案】 BC
解析: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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