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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4)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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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示:该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

  3、会议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问、地点和审议事项。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有: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6、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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