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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讲义(9)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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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9】无权代理的后果(P25)

  1、本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例题9】2009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D: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2)选项C: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不能撤销该合同。

  【例题10】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

  【解析】(1)选项AB: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2)选项C: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丙而非乙)有撤销的权利;(3)选项D:丙不是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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