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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分则讲义(10)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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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一)行纪合同

  1、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外,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节 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P357)

  1、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2、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P358)。

  【例题】根据有关规定,技术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导致技术合同无效的有( )。(2005年)

  A、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从其它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的

  B、法人内部从事技术开发的课题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的

  C、技术接受方生产产品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D、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答案】AD

  4、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5、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P359)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下列支付方式中,符合规定的有( )。(2002年)

  A、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B、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C、提成支付

  D、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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