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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分则讲义(13)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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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技术转让合同(P362)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仅限于“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不包括“尚未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以及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P362)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2、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1)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向委托人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工作成果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3、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4、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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