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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8)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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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点)。

  2、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点)。

  举例:甲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为6名,其中王某是A企业派出的,如果甲与A企业进行关联交易,此时王某应该排除在行使表决的董事之外,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为5名,根据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这里需要无关联关系董事3人以上出席才可以召开,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果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应该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上市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08年新增内容归纳总结)

  (一)、控股股东的出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P140)

  (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2、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是必设的。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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