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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会经济法新增考点:企业破产法(2)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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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3】管理人的资格(P251)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P252)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例题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2008年)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答案】C

  3、管理人的更换(P253)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直接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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