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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会经济法新增考点:企业破产法(9)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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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1】重整程序

  1、重整申请(P270)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1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是( )。

  A、债务人

  B、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C、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债权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答案】AD

  2、重整期间(P271)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例题1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答案】ACD

  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P272)

  (2)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债务人自己执行)。(P274)

  (3)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P274)

  4、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P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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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7-1

 
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
结果
①全部通过
√√√√
②全部通过
√√√√
×
×
③部分通过
√√××
④部分通过
√√××
×
×
⑤全部未通过
××××
闭嘴
×

  【例题15】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

  A、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未通过

  B、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C、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已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D、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批准

  【答案】ABC

  5、重整计划的效力(P274)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例题16】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

  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选项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3)选项C: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4)选项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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