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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会经济法新增考点:企业破产法(11)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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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18】下列有关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

  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

  D、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D

  【解析】(1)选项A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选项C: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3)选项D: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表7-3

 
 
重整
和解
申请人
未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务人
(2)10%以上的出资人
债务人
重整计划/和解草案的制定
债务人/管理人
债务人
通过方式
债权人会议
分组表决:1/2+2/3
不分组:1/2+2/3
人民法院
批准
认可
负责执行
债务人
债务人
效力
债务人
债权人
有担保/无担保
无担保
保证人
×
×
执行成功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不执行或不能执行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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