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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考前冲刺辅导:法律基础知识(1)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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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法律事实(P9)

  1、事件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

  【相关链接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P26)

  【相关链接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P336)

  【相关链接3】由于发明创造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都可以被界定为发明人。(P532)

  【考点2】意思表示(P12)

  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重要标准。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即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解释1】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自“到达”时生效。(P364)

  【解释2】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P384)

  4、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由表意人承担。

  5、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考点3】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界定(P16-20)

  表1-1

 
合同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一般情况下无效
(2)特殊情况下有效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有效。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效力待定
无效
胁迫、欺诈
①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②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双方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解释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纯获益的合同直接有效,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直接有效,其他情况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P368)

  【解释2】考生应同时注意“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界定。(P368)

  【例题1】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

  B、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C、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D、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答案】BCD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例题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1)选项AD: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谈不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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