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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考前冲刺辅导:法律基础知识(4)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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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0】表见代理(P26)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1)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2)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理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例题11】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有权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B、乙公司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时,甲公司有权基于表见代理要求乙公司履行买卖合同

  C、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理由进行抗辩

  D、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理由进行抗辩

  【答案】AD

  【解析】(1)选项AB: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2)选项CD: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理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考点11】诉讼时效的概念(P27)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5、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考点1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P27)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考点13】诉讼时效的种类(P27)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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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长期诉讼时效:4年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1】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解释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例题1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2006年)

  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

  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

  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

  【答案】C

  【解析】(1)选项A:适用4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2)选项B: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选项D:“寄存的”商品丢失为1年,“运输的”商品丢失为2年。

  【例题13】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2008年)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本题中,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因此,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

  【考点1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P28)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例题14】2006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07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若曹某于2009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B、若曹某于2009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C、若曹某于2009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D、曹某的债权于2009年4月2日消灭

  【答案】C

  【解析】(1)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自宽限期限届满之日(2007年4月2日)起算;(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并不丧失起诉权。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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