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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资源税法(1)

更新时间:2010-04-14 09:15: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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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资源税基本原理

  一、资源税的概念1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二、资源税征收的理论依据1

  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

  三、资源税计税方法1

  由于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主要为计量单位标准的矿产资源,因此在对资源征税时,往往采用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不仅计算简单,而且便于管理。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四、资源税的作用1

  1.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平等竞争。

  2.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3.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2

  资源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退(免)已纳的资源税。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5.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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