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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三章节(13)

更新时间:2010-04-22 09:37: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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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合营期限

  1、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特殊情况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例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

  A、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

  C、延长合营期限

  D、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

  答案:ABC

  解析:(1)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七、合营企业的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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