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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三章节(15)

更新时间:2010-04-27 09:47: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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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董事的任期不同

  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合作企业董事的任期为3年 。

  7、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

  (1)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例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的有( )。

  A、企业章程的修改

  B、资产抵押

  C、注册资本的增减

  D、企业的合并

  答案:ABCD

  二、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1、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2、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协议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三、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2、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

  合作企业申请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1)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5)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期外商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的合作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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