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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土地增值税法(1)

更新时间:2010-06-07 09:06: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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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土地增值税概念1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特点1

  (一)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二)征税面比较广

  (三)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四)实行按次征收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1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常以三个标准来判定:1

  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二、对以下具体事项的征税情况,列表判定如下:2

  (一) 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征。包括三种情况: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二) 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

  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三) 出租

  不征

  (四) 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

  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五) 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六) 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

  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七) 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免征;

  建成后转让,征。

  (八)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九) 代建房

  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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