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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土地增值税法(6)

更新时间:2010-06-07 09:09: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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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重置成本的含义是: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经典例题】 2008年

  某国有企业2006年5月在市区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8000价款万元。2008年5月,该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取得收入10000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 000万元,成新率70%.该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算的增值额为( )。

  A.400万元   B.1485万元

  C.1490万元  D.200万元

  【答案】B

  【解析】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计算土地增值额可以扣除的项目有3项:(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12000×70%=8400(万元);(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有关费用,本题没有涉及;(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10000-8000)×5%(1+7%+3%)+10000×0.05%=115(万元)。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10000-8400-115=14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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