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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六章节(9)

更新时间:2010-08-16 09:04: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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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证人破产涉及的债务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2)保证债务到期的问题

  ①保证债务已到期时,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②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的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3)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问题

  ①一般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其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

  ②债权人可以先以保证债务的全额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③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额。

  ④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3、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4、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例题1】下列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都有权申报

  B、职工债权必须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

  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

  D、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答案:AD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出,得到的清偿以补充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三、破产债权确认

  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示: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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