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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个人所得税(11)

更新时间:2010-08-19 09:20: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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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七)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一)个人将其所得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经典例题】2007年

  2006年8月,李某出版小说一本取得稿酬80000元,从中拿出2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8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A.6160元

  B.6272元

  C.8400元

  D.8960元

  【答案】B

  【解析】捐赠扣除限额=80000×(1-20%)×30%=19200元,实际发生20000元,应扣除19200元。本题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19200〕×20%×(1-30%)=6272(元)

  (二)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经典例题】某人当年取得两次所得,第一次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20000元,拿出6000元用于资助高校研究开发,第二次取得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得是15000元。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处理为( )。

  A.资助费用从第一次的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按照30%扣除

  B.资助费用从第二次的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按照30%扣除

  C.第一次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200元

  D.第二次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元

  E.资助费用可以从第二次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扣除

  答案:CDE

  解析:因此第一次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第二次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0×(1-20%)-6000]×20%=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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