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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个人所得税(21)

更新时间:2010-08-31 08:48: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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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3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有价证券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原值”中重点是:有价证券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经典例题】某人本期购入债券1000份,每份买入价10元,支付购进买入债券的税费共计150元。本期内将买入的债券一次卖出600份,每份卖出价12元,支付卖出债券的税费共计110元。计算该个人售出债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一次卖出债券应扣除的买价及费用=(10000+150)÷1000×600+110=6200(元)

  (2)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12-6200)×20%=200(元)

  2.处置房产:

  小结:

  ①转让收入——正常合理。

  ②房屋原值——购买的;建造的;拆迁产权调换方式的(得到货币要加;支付货币要减)。

  ③合理税费

  ——税: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免税)、印花税等税金。

  ——费: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例题13-9】

  (三)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1)按财产转让所得征。

  (2)按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各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扣除原值)

  (3)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2.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29-1=================

  十、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3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例题13-10】陈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20000元。陈某领奖时告知商场,从中将收入中拿出4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赠。按照规定,计算商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陈某实际可得中奖金额。

  【答案】(1)根据税法有关规定,陈某的捐赠额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为4000÷20000=20%,小于捐赠扣除比例30%)。

  (2)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捐赠额=20000-4000=16000(元)

  (3)应纳税额(即商场代扣税款)应纳税所和额×适用税率=16000×20%=3200(元)

  (4)陈某实际可得金额=20000-4000-3200=1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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