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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个人所得税(29)

更新时间:2010-09-08 09:09: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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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例:某人通过竟拍取得打包债权3件,支付债权费用100万元,取得合计债权金额为150万元,其中甲欠80万元;乙千60万元;丙欠10万元,6月处置打包债权,收回乙欠款项45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答案】应税收入为收回的45万元

  处置债权成本=100×60/150=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5-40=5(万元)

  应纳税额= 5×20%=1万元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经典例题】吴某购买“打包”债权实际支出为40万元,2008年3月处置该债权的40%,处置收入25万元,在债权处置过程中发生评估费用2万元。吴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A.1.20

  B.1 40

  C.1.56

  D.1 80

  【答案】B

  【解析】处置债权成本费用=40×40%=16(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16-2)×20%=1.4(万元)

  (十五)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十六)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典例题】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月退休工资2200元,又从另一单位任职,月工资为2400元。则张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元。

  【答案】应纳个税=(2400-2000)×5%-0=20(元)

  (十七)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2)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十八)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税办法

  行为

  计税方法

  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

  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

  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时

  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

  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息所得和来自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收入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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