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一章节(7)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对公民或者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胁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是:
(1)胁迫一方实施的胁迫行为;(2)胁迫一方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3)受胁迫一方作出了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与胁迫之间有因果关系。
解释:(1)胁迫的内容不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财产,还包括对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及财产作出威胁;(2)胁迫的事实可以是一个必然不会发生的事实,但只要使相对人陷入了恐惧之中,就认为有胁迫的效果;(3)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胁迫。
提示: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有乘人之危所为故意,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当事人的利益,须有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的境地事实。
解释: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举例:甲父生病,无钱医治,甲迫于无奈,决定将家中房屋出售。遂找到乙说:“房屋价值50万元,现在我父亲生病了,没办法。20万卖给你。”乙欣然表示同意。甲乙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乘人之危?
分析:(1)由于甲主动提出条件,而乙表示同意,因此这属于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提出”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乘人之危。
(2)如果反过来,正在甲为医疗费发愁的时候,乙找到甲说:“我帮你出个主意,我给你20万,你把你的房子卖给我,我给你现金。”甲迫于无奈,被迫将房子卖给了乙。这种情况就是乘人之危的行为。
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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