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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第二章(3)

更新时间:2010-10-08 10:49: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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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教材例题:【2-1】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09年5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2009年1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17万元;该摩托车原值每辆0.9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5)计算外购货物应折扣的应纳税额

  (6)计肯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7)计肯该企业5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答案】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7%+5.85÷(1+17%)×17%=14.45(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元)

  (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20×(1+10%)×17%=3.74(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1.17÷(1+17%)×17%×5=0.85(万元)

  (5)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2+6×7%=10.62(万元)

  (6)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30×13%+5×7%)×(1-20%)=3.4(万元)

  (7)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4.45+4.25+3.74+0.85-10.62-3.4=9.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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