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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一章节(17)

更新时间:2010-10-12 09:27: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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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式除了书面或者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以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支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部分履行、支付利息等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

  【例题1】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

  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行为无效

  答案:AB

  解析:(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A正确;(2)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B正确;(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C错误;(4)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D错误。

  【例题2】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选项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3)选项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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