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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第二章(8)

更新时间:2010-10-13 09:22: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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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免税并退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免税并退税的企业: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特定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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