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 > 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六章节(12)

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六章节(12)

更新时间:2011-01-12 13:15: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第七节 重整程序 $lesson$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的申请

  1、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得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

  A、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以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B、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破产宣告之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破产宣告之前,出资额占到注册资本1/10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D、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答案:ABCD

  (二)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答案:ACD

    2010年注册会计师学员考后交流

    2011注册会计师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论坛  环球网校财会之家博客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注册会计师资格查询

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注册会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