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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十三章节(5)

更新时间:2011-04-11 09:07: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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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票据权利的补救 $lesson$

  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P492)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2、公示催告(P493)

  (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①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②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③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④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支票支付地是指()。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2)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3、普通诉讼(P494)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例题】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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