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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第十七章(3)

更新时间:2011-06-07 10:28: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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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

  一、企业税务登记代理

  二、发票领购代理

  三、建账、记账代理

  (一)代理建账建制

  1.代理建账建制的范围

  个体、私营业户可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记账,具体范围如下: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对于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设置账簿。

  2.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

  (1)代建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①代建个体工商户复式账会计制度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账簿,应按个体户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报送主管财税机关。

  ②代建个体工商户简易账会计制度建立简易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特点是规模小、收入少,因而核算内容从会计科目的设置到编制会计报表都大大简化,主要是控制收支两方面的核算和反映盈亏。注册税务师代为建账建制除设置简易会计科目核算外,还要按月编制应税所得表,在办理当期纳税申报时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报送。

  (2)代建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

  (二)代理记账

  代理人代理记账,应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启用账簿时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账簿和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凭证和账簿不得涂改、销毁、挖补。对各种账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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