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二)
二、法律行为制度
(一)意思表示(P12)
1、意思表示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示。特殊情况下可以默示。
2、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是在当事人了解的时候生效。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书信往来,电报,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一般来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解释: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则行为作出时承诺生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P16)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除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以外,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解释: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
(1)要有具体欺诈行为;(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3)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解释: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提示:受欺诈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4、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解释: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P19)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解释: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四)撤销权(P20)
1、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2、撤销权受行使期间的限制。
提示:《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和“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行为因此而归于无效。
提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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