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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学习辅导之:消费税法(11)

更新时间:2011-08-08 09:29: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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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下列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1)委托加工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委托加工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委托加工已税汽车轮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委托加工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注意:

  上述11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经典例题】某鞭炮厂委托一加工厂加工一批焰火,鞭炮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12万元,收回产品后,支付加工费3万元。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鞭炮厂收回委托加工焰火后,将其中的70%用于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并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5万元。剩下的30%,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万元。

  要求:计算鞭炮厂应纳消费税额。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因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12+3)÷(1-15%)=17.65(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7.65×15%=2.65(万元)

  鞭炮厂收回委托加工焰火后,用于连续再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收回委托加工成品时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用于直接销售则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因此,鞭炮厂可以抵扣的消费税额=2.65×70%=1.85(万元)

  鞭炮厂应缴纳消费税额=15×15%-1.85=0.4(万元)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乙烯或者其他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1)外购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

  (2)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成品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五、消费税税额减征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例3-9】某小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生产并销售小轿车300辆,每辆含税销售价格17.55万元,适用消费税税率9%,经审查该企业生产的小轿车已达到减征消费税的国家标准。该企业6月份应缴纳消费税。

  【答案】应纳消费税税额=300×17.55÷(1+17%)×9%×(1-30%)=28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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