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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学习辅导之:营业税(2)

更新时间:2011-08-25 09:17: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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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1.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境内劳务判定的几种情况――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具体情况为: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注意】

  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承租人或承包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二、扣缴义务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包后转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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