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审计》辅导: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资料(三)
五、保密
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事后: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事中:
保密的范围
(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二)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保密。
保密涉及的人员
注册会计师本人
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向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无意泄密的可能性。主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子女。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不需要保密的例外情况: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披露应考虑的内容: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了解)
(1)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2)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4)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5)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六、良好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已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对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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