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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资料(1)

更新时间:2011-10-08 10:40: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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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lesson$

  相同点: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2、出资期限

  3、出资转让

  不同点:

  1、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投资回收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3、利润分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4、经营期限

  (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5、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6、董事的任期不同

  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合作企业董事的任期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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