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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讲义:第十二章(4)

更新时间:2012-07-11 09:37:5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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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收入类别
 具体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指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8项)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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