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辅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3)
(二)协议转让
1、书面报告 |
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实施 |
2、出具意见 |
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
3、公告 |
(1)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
(2)在6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也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
4、选取受让方 |
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当为法人,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3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
5、聘请财务顾问 |
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6、转让价格的确定 |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
存在2种特殊情形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相关原则分别确定:(1)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2)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 |
7、签订转让协议 |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2)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3)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4)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5)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6)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7)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8)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9)协议生效条件 |
8、审核批准 |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9、转让价款的收取 |
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
【例题1】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在不涉及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的情况下,下列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确定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一般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但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80%
B、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一般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但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C、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一般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但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80%
D、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一般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但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答案:B
【例题2】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的情形有( )。
A、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B、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C、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D、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答案:ABCD
解析: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这种特殊情况是指:(1)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2)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三)无偿划转
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四)间接转让
1、 按照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2、实施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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