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提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①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则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私自转移或则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提示: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仔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无须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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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知识点回顾:(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提示:不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
(1)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中,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是( )。
A、修改合伙协议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ACD
2、合伙人的权利
(1)监督检查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查阅账簿权: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提出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4)撤销委托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提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企业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C、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
答案:AB
解析:(1)选项A: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选项B: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3)选项C: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选项D: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而非自行决定)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有约定 |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
合伙协议未约定 |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提示:(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该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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