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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的基本理论一

更新时间:2012-12-19 13:22: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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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重点:代理的基本理论一

  代理的基本理论一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提示】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方式。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的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相关考点1】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相关考点2】依照《票据法》之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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