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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诉讼时效的种类

更新时间:2012-12-21 13:11: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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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重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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