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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更新时间:2012-12-26 11:06: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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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这里讲的自然人仅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并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因为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投资人还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注意: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意义主要是区别不同财产的性质,以便确定财产清偿顺序。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③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作为出资的家庭共有财产就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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