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沪会协〔2012〕10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于即日起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市注协报送检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指导思想
(一)检查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各事务所要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及时更正、更新信息。
(二)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与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提高实地检查比例,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严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考勤记录、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资料,检查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完成继续教育等情况。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问题,尤其关注有无公职人员兼职挂名,关注年龄较大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事务所,关注近年新批的事务所。市注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2012年新设立的事务所、涉及注册会计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全部实地检查;对2012年度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注册会计师和相关事务所,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检查范围
凡2012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均应接受检查,2013年批准注册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三、检查条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检查不予通过: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情形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指标填写不完整、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5.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中未提交检查申请的;
6.其他需暂缓通过检查情形的。
四、应报送的检查材料
1.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请按照证书编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4.《合伙人(股东)基本情况表》(附表2)。
5.《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表3)。
6.《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4)(请按证书编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注册会计师人数6人以上的事务所须上传电子文档)。
7.《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附表5)。
8.《2011至2012年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附表6)。
9.2012年以来发生过合伙人(股东)人员变更的事务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本所全体股东《档案机读材料》。
10.每位注册会计师在2012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二份(复印件,不含工作底稿)。
11.近期查询的《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需提供社保局盖章的核定表原件);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近2个月工资清单;2012年度考勤记录;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关系在总所的,可提供当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在总所交纳养老金凭证。
12.注册会计师2013年度缴纳个人会费的凭证。
13.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第5款规定,直接向市注协申报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交上述第2、5、8、10、12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原事务所退工单或终止用工证明。
为便于归档保存,以上资料请使用A4纸张。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在检查后发还,检查期间如需要证书复印件的,请预先复印留存。
14.事务所2012年度综合评价信息表。
15.事务所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检查申请并打印显示结果的截图。
16.特殊事项说明,即对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和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五、检查步骤
1.各事务所应于2013年1月20日前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学习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检查附表。
2.事务所审查注册会计师个人提交的《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经董事会讨论后,由主任会计师签署意见,同时,根据本所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事务所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检查材料一并报送市注协。
3.市注协对事务所报来的检查材料进行审查。
4.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5.市注协审查完毕,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确认通过检查;为证书有效内页已使用完毕人员制作新证;在检查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检查专用章。
6.在本市主要报刊及市注协网站上公布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同时将检查结果以文件形式发至各事务所;发还注册会计师证书。
六、工作要求
1.事务所报送检查材料之前,应首先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检查申请并打印截图;同时完成综合评价系统指标的填报工作。
2.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其提交检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市注协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等处理。
3.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应签署被委托人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4.截至当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当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予以公开谴责。
5.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市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市注协将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6.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市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有关材料:
(1)已与原事务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7.直接向市注协申报检查的注册会计师,经审核通过检查后,列入协会代管人员名单进行公告。上述人员须办理完转所手续方可执业,协会代管期限为12个月。
8.未通过检查、暂缓通过检查及未按规定参加2013年度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自第一批通过检查名单公告发布后,不得再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应当暂停执业。暂缓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须待通过检查的公告发布后才能继续执业。
9.市注协将对未通过检查和不参加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述人员如为股东的,事务所应当为其办妥退股手续、进行工商备案登记,并将工商备案结果报送市注协和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附表2:《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附表3:《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附表4:《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表5:《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
附表6:《2011至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2013年检附表.xls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招生简章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最新资讯
- 财政部发布《会计法》全文内容2024-08-13
- 2024年新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文2024-07-25
- 新《公司法》7月1日正式施行2024-07-02
- 财政部:会计法完成修改2024-06-28
- 财政部修订:港澳台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24-06-24
- (3月1日)今天起,这些新规施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24-03-01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7月1日起施行2024-02-22
- 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24-02-20
- ​CPA考试办法有变!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4-02-20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