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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更新时间:2013-01-09 10:35: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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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重点讲解: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知识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出资

  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实物出资

  (1)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3)外方投资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还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②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场地使用权出资

  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相同。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2)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3)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并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或合作)合同的附件。

  (4)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1)中外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考点】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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