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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更新时间:2013-01-17 10:12: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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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凡201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任职资格检查。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闽注会协〔2013〕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凡201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任职资格检查。

  二、任职资格检查内容

  1.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重点关注有无公职人员兼职挂名;2.注册会计师2012年度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及撤职以上的处分;3.注册会计师2011年度至2012年度(考核周期)继续教育培训情况;4.注册会计师2012年度个人会费缴纳情况;5.继续核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6.检查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情况;7.应该进行任职资格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任职资格检查条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不予通过: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3. 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5.受刑事处罚的;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注册会计师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2.2011年度至2012年度考核周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3.2012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4.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任职资格检查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3年1月16日至2月16日,为自查、准备任职资格检查材料阶段。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如实填写有关表格。

  第二阶段,2013年2月17日至3月6日,为材料报送阶段。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按下列时间报送省注协办理任职资格检查事宜,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月17-20日,福州市;2月21-22日、25日-26日,厦门市;2月27-28日,漳州市、龙岩市;3月1日、3月4日,泉州市、莆田市、宁德市;3月5-6日,三明市、南平市。

  协会按照会费(团体、个人)缴纳、业务质量检查、继续教育、人员等情况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由注册管理部在其证书及材料上加盖任职资格检查专用章,证书由各单位带回;存在问题的,证书暂留协会,待进一步核实后作出处理。

  第三阶段,2013年3月18日至3月22日,对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公示,同时省注协组织人员对任职资格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的情况,并对涉及注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和2012年新设立事务所予以重点检查。

  第四阶段,2013年3月25至3月31日,公布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及对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作出处理。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3月6日可直接向省注协提交《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1.已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请附原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用工证明);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3.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六、任职资格检查报送资料(见附件)

  1.《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联系信息表》;

  2.《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

  3.《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

  4.《2013年度不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登记表》;

  5.《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换发新证人员照片汇总表》;

  6.《执业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登记表》;

  7.《注册会计师2012年从事的主要业务清单》;

  8.近期(2013年1-2月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明复印件;

  9.注册会计师2012年近两个月工资清单复印件(加盖事务所公章);

  10.事务所统一参加社保,需提供人保部门出具的的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统一缴纳社保费用凭据、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注师个人缴纳社保,由事务所报销的,需提供相关报销单据的复印件;事务所支付员工薪酬中,包含注师社保费用,注师自主选择是否缴纳保险,需提供注师本人的确认书及薪酬中包含社保费用的金额;注师进所前因原工作单位欠缴或继续由原单位缴纳等其他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11.2011年与2012年参加中注协委托国家会计学院培训的,如有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应当提交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复印件;参加省注协举办的远程教育与面授培训的,不需要提交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凡2011年与2012年可免继续教育培训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12.提交会费缴款凭证、纸质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按《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布置2012年度会费交纳及2012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注会协[ 2013 ] 3号)计算上缴,并附个人会费缴纳名单(已足额缴纳会费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现场领取发票)。

  13.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按照《汇总表》姓名顺序叠放);凡注册会计师证书内页(转所记录、任职资格检查记录等栏目)用完的注册会计师,还应递交1张 1寸免冠近期彩照以供换发新证,原证书上身份证号码是十五位的,还要提供十八位的身份证号码;事务所更名的,按规定无需换发新证。

  以上资料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附表制成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同时报送省注协,或使用Email发送省注协,Email地址:fjcpa87097003@126.com ,邮件主题应标明“***事务所2013年任职资格检查材料”。

  七、任职资格检查注意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

  (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省注协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撤销注册等处理。

  (三)跨省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其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有关资料应经总所审核同意盖章或加报总所授权委托书报送我会;跨省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所,其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

  总所、分所均设在省内的,该分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有关工作由总所负责组织,相关资料应由总所和分所审核同意盖章汇总后报送我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相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有误的,2012年新批未录的、以及个别已录入但不符合录入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按照我会闽注会协〔2009〕47号、闽注会协〔2009〕1号和闽注会协〔2010〕58号等文件规定及时处理信息;核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实际人数与系统人数不一致的,应当补充说明并加盖公章后随同任职资格检查材料一并报送我会;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若有信息变更,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在该系统中进行更改。

  (五)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具体填报工作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网站(http: // www.71cpa.org.cn)和中注协网站(http://www.cicpa.org.cn)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专栏,登录在线软件系统进行,填报详情请查询《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闽注会协[2013]5号)。未及时完成综合评价填报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公示文件中予以披露;公示后仍未完成的综合评价填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结果文件将不予以公布,并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六)截至2013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任职资格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2013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任职资格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予以公开谴责。

  因自愿转为非执业会员而不参加本次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缴纳执业会员会费,并填写《福建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执业转非执业)》(见附件6),并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随同事务所任职资格检查材料一并报我会。

  (六)会计师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省注协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会计师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注协将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七)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及未按规定参加2013年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自第一批通过任职资格检查名单公告发布后,不得再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须待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公告发布后才能继续执业。

  (八)省注协将对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不参加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必须提交其本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申请注销注册的报告,证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收回并上交省注协注册部。

  (九)在任职资格检查期间发生注册会计师死亡或因案件被刑拘、被起诉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电话联系并书面上报我会备案。

  (十)本文件所提及相关表格,可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cz.fjicpa.org.cn.(十一)任职资格检查期间,有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问题,请与培训部联系;有关会费缴交问题,请与综合部联系;其他问题请与注册部联系。

  注册部电话:0591-87097003 87097002培训部电话:0591-87097011 87097017综合部电话:0591-87097013 87097133(十二)为确保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顺利进行,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原则上暂缓办理转所转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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