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知识点讲解: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转让人无处分权,但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解释1】受让人在取得占有的时候,“推定为善意”,由原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2】只要“受让财产时”善意即可,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
【解释】以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解释】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解释】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三、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2、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于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由于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标的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所有权人超过2年仍没有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相关知识】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4、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相关知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相关知识】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知识】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
【相关知识】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第三人在受让原股东处分的股权时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则最终获得该股权;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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