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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更新时间:2013-01-24 14:49: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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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注协将在2013年3月31日前公布通过检查和暂缓通过检查的注师名单,并在6月20日前完成暂缓通过检查注师的补办检查手续。

  关于开展2013年江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苏会协[2013]3号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 238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2013年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分工

  (一)本次检查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总审,各市注协负责本地区注师检查的初审,省直管注师的检查由省注协直接负责。

  (二)我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注协负责初审。

  二、时间安排

  为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各事务所应于2013年2月18日前将相关书面资料报送所在地注协;市注协应于2月28日前将相关资料汇总后报送省注协。省直事务所直接报送省注协。

  省注协将在2013年3月31日前公布通过检查和暂缓通过检查的注师名单,并在6月20日前完成暂缓通过检查注师的补办检查手续。

  为不影响注师正常执业,事务所在报送书面检查资料时,不需同时上交注师证书。待检查结果公告后,再将通过检查的注师的证书上交省注协加盖年检专用章。同时应将未参加检查、检查未通过注师的证书上交省注协。

  需要更换注师证的注师,事务所在上交书面资料时,应另外汇总说明并附一寸彩照一张。

  三、参加检查人员范围

  (一)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其注师关系在我省的注师。2012年1月1日前注册,但未通过2012年检查的注师不得申报本次检查。其中,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注师应作为重点,进行实地检查:

  1.在2012年曾被暂缓通过检查的;

  2.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被举报存在兼职、挂靠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4.所在事务所在我省2012年综合评价中被列为B类评级;

  5.所在事务所在2011年1月1日后设立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师,可直接以个人名义申请检查(申请中需说明上年执业情况及直接申请的原因),同时提交《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个人申请表》(附表2)和《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3),并按照要求提交其他相关资料。个人会费由本人交纳。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尚未转入其他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与所在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已到期且不再续签,已办理完各项交接手续,但未能及时办理转所手续,自愿以个人名义参加检查的;

  4.事务所终止后,未办理转所的;

  5.其他。

  (三)截止2012年12月31日,正从外省办理转入我省,但手续尚未结束的,在原所在地参加检查。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师,暂缓通过检查

  (一)未申报参加检查的;

  (二)未按照要求填报检查资料,或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所在事务所处于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处于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六)其他。

  暂缓通过检查的注师,自发文暂停通过之日起,不得继续从事注师业务;在暂缓通过检查事项消除后,应申请补办检查。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师,不予通过检查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注册;

  (四)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五)停止执行注师业务超过12个月;

  (六)其他。

  未通过检查的注师,自发文通知未通过检查之日起,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同时应尽快将本人的注师证和印章上交所在地注协,省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注销其注师资格。

  六、市注协职责

  各市注协应及时布置该项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事务所的填报工作进行辅导。应对事务所上报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检查意见。对不能提供人事、社保或其他相关资料的注师,应查清该注师的真实情况并提出检查建议。应仔细核对会计行业管理网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事务所和注师信息,并将无修改权限的信息及时汇总上报省注协。

  七、报送资料

  (一)事务所应报送以下资料:

  1.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二份;

  2.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个人申请表(附表2)二份;

  3.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3)二份;

  4.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4)二份;

  5.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不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5)二份;

  6.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6)二份;

  7.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情况表(附表7)二份;

  8.201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统计表(附表8)二份;

  9.工商部门2013年初出具的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证明二份;

  10.社保部门2013年初出具的事务所交纳社保情况证明(含其他从业人员)二份;

  11.人才市场2013年初出具的事务所代理人事档案情况证明(含其他从业人员)二份;

  事务所应将附表1、2、3、4、5、6、7、8的EXCEL电子档上报所属注协,内容及格式不得调整。

  省直事务所将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档直接上报省注协。

  (二)各市注协应向省注协报送以下资料:

  1.事务所报送市注协的上述资料各一份;

  2.2013年市注协初审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9)一份;

  3.2013年市注协初审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10)一份;

  4.2013年市注协初审不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11)一份;

  5.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2)一份;

  6.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汇总表(附表13)一份;

  7.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汇总表(附表14)一份;

  8.2013年各市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统计表(附表15)一份;

  9.2013年各市会计师事务所通讯录(附表16)一份;

  附表9、10、11、12、13、14、15、16应同时上报EXCEL电子文档,内容及格式不得调整。

  市注协上报的各种表格均应按表格类型进行装订。

  任职资格检查相关表格可在省注协网站的“下载专区”下载。

  八、其他规定:

  1.省注协将把本次注师检查的结果作为下年度我省事务所综合评价的重要考评指标。

  2.事务所在上报检查书面材料前,应对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mis.cicpa.org.cn/cicpa2_web/)中的事务所和注师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对不一致之处应进行修改,无修改权限的信息应书面报省注协处理(市属事务所由市注协统一汇总上报);同时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补充完善注师和其他从业人员信息。

  3.附表中所有时间均以“XXXX(年)-XX(月)-XX(日)”格式填写;所有上报材料纸张类型均为A4纸。

  4.附表中的“主要负责人”指市注协秘书长或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

  5.分所的注师由分所单独上报检查资料,已经总所相应授权的分所只需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分所公章,否则应由总所和分所共同加盖公章;总所只负责本部注师的检查工作。

  6.事务所应登录中注协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注册管理”栏的“任职资格检查”项中对本所注师进行相应操作,操作的名单应与事务所提交资料中的名单一致。

  附件:

  1.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个人申请表(附表2);

  3.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3);

  4.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4);

  5.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不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5);

  6.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6);

  7.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情况表(附表7);

  8.201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统计表(附表8);

  9.2013年市注协初审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9);

  10.2013年市注协初审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10);

  11.2013年市注协初审不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11);

  12.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2);

  13.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汇总表(附表13);

  14.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汇总表(附表14);

  15.2013年各市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统计表(附表15);

  16.2013年各市会计师事务所通讯录(附表16);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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