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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汇总:抵押物

更新时间:2013-01-29 15:11: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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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汇总: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与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的可以抵押的财产一并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总结:可抵押:建附物、地使权、荒地招拍才可行、设材品、正建物、交通工具都可行。

  不可抵押:土地所有权、集体使用权、公益设施、权属不明、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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