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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公司的特征

更新时间:2013-02-04 10:42: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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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重点讲解:公司的特征及分类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的特征及分类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注意:教材中有时提到公司,有时提到企业,二者是有区别的。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所以公司是企业的一种。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中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比如个人独资企业。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公司是以股东的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的社团法人

  4、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财产最初由股东出资形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①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相互独立,公司债务不及于股东。

  ②公司责任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责任相互独立。

  ③公司责任与下属企业或其他组织责任相互独立。

  (3)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使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债务“及于”股东,防止滥用)

  (1)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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