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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撤销会计所等事项需集体讨论决定

更新时间:2013-02-05 11:26: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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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13年2月1日起,如财政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拟作出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情形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从2013年2月1日起,如财政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拟作出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情形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这是财政部于近期印发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以下简称《指导规范》)中做出的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指导规范》称,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财政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拟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撤销资产评估机构、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处罚决定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包括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管辖权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指导规范》是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一步提高财政执法水平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一是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客观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也对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和行政管理的复杂性,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是必要的。但由于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必须对其予以规范和限制。目前,财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一些财政法律制度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致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不好掌握;同时,执法人员主观上随意甚至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轻责重罚、重责轻罚、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困难和问题亟需予以解决。此外,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也是进一步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需要。

  该负责人还指出,《指导规范》属于规范财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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