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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公司的设立登记

更新时间:2013-02-06 09:42: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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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重点: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法

  设立登记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

  1、申请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规定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文件都是11项,其主要区别在于“股东”和“发起人”的不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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