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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更新时间:2013-02-07 10:30: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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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四章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可以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财产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缴纳注册资本的首次出资额和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相关考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缴纳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根据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②已被设立质权;③已被依法冻结;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4)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缴纳方式随出资形式而定,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5)不按照规定出资的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不允许另有约定)。

  3、组织条件

  组织条件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章程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并且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程序

  1、公司登记的事项可以对抗第三人。

  2、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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